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4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45525357,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美香。
委托代理人:邱春梅,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8日生,住海门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4民初5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应给付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邮政EMS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仍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先后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狮山××××室调查,发现该房屋非**所有,其具体下落不明。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五、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发布悬赏。
本院将执行进程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悬赏公告、执行进程告知书、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4民初5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案涉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王卫国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郁欣晨
书 记 员 陈博威
特别提示:
本院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均自上述查封、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前,若案涉债务尚未履行完毕,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上述财产自动解除查封、冻结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