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应海红,女,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开发区水晶2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应海红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55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应海红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滞纳金。被执行人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558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乔爱民
执行员  苏士军
执行员  展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