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英制品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维娥。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慧。
申请人江苏***英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722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的标的款为6853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2022年4月28日、2022年8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廷海
审判员  曹 建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