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18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3WT64。

法定代表人武文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海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9383220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海明,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龙必达实业有限公司、陈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25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237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55.22元,该款优先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余款人民币1905.2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偿还本案部分债务;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G×××××号、苏G×××××号、苏G×××××号、苏G×××××号车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海明名下车牌号为苏G×××××号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韩灿坤

执行员  万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