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384号
原告:南宁珀源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建业路**标准厂房****壹楼。
法定代表人:陈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胜,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裔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兵,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珀源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珀源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南宁珀源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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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祁 伟
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
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