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扬州苏源光电有限公司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8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苏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在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王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苏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1191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839565.65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20年7月6日,本院作出裁定,受理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可自行申报债权。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书、(2020)苏1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91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涌
审 判 员  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