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市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2696号
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94557707R,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89号。
诉讼代表人:陈士林,管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璋,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MPTA75B,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机电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戴志强,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5元(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1389元),由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