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2696号
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94557707R,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89号。
诉讼代表人:陈士林,管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璋,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MPTA75B,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机电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戴志强,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5元(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1389元),由原告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