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特160号
申请人: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9650588XB,住所地泰州市梅兰东路39号楼303#。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启明,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2598650N,住所地靖江市城东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航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卫鸿,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16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江苏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结欠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100000元,约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2020年12月30日前各归还50000元。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江苏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下余欠款全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国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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