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仑声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海仑声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孙向东,董事长。
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仑声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江苏海仑声电科技有限公司欠泰州市新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元,约期于2016年2月3日前付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只能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葛 涛
执行员 蔡明义
执行员 赵浩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