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24民初69号
原告淮安市佳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秦克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佳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佳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佳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 研
人民陪审员 吴 青 青
人民陪审员 黄 夏 华
法官 助理 张锐书记员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