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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196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畔,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45736198,住所地**市宿城区骆马湖雄壮河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19)苏1324民初289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15×××73)存款3810000元,期限为一年。因**、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苏1324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2021)苏1324民初196号案件进行审理。现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15×××73)存款38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胡 风 人民陪审员 骆 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陆 颖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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