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44某某、江苏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1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45736198,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骆马湖雄壮河湾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畔,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庄业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