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1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45736198,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骆马湖雄壮河湾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畔,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庄业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