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1069号
原告:沛县汉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沛县新城区韩信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2014085201Y。
负责人:杜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938055965。
法定代表人:李金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沛县汉兴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沛县汉兴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沛县汉兴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沛县汉兴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为2086元,由原告沛县汉兴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