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09-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户。
被告: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个体户。
被告:***,女,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在淮北居住多年,应将该案移送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户籍地在安徽省蒙城县王集街,蒙城县人民法院有当然的管辖权,被告虽提供了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当地居委会证明,未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暂住证,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