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5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09-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蒙城县。
被告: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个体户,住蒙城县。
被告:***,女,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住址。
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被告**、***亦书提出反担保,同意法院查封其在本县王集街上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中(账号:323600660018170474011)存款360000元的冻结。
二、查封被告**、***在蒙城县王集街上的房产(产权证号201104080023)。
审判员*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