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祈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4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1万元,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6万元(原告指定付款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吴中支行)。二、如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被告需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133860元,原告有权就133860元与被告已付款项的差额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16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135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原告上述账户。因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5218元,执行费192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19年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1月30日、7月5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含人民银行、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本院遂根据被执行人保存在上述金融公司的电话号码联系被执行人,但均未有应答;
3.2019年7月2日,本院通过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车辆,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
4.2019年2月2日,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查明本案审理阶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505民初480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苏州高新区长江路房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止),但上述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无处置权;
5.2019年6月2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查看,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苏州高新区港龙城商铺多数已不再经营且尚无能力恢复经营;
6.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蔡祈参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19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7.2019年6月20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案件信息,发现其涉案较多且均系作为被执行人、被告,涉案标的较大。至今尚有一百余件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本院(2018)苏0505执674号案件外,均未执行到位。
8.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本后发布保险悬赏公告流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程序。
至此,本案执行款135218元,执行费1928元,均未能执行到。
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处置权;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且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4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杰
审判员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