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财保18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分区春辉路5号跨春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朱林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5099号。
法定代表人:沈伟东。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6万元。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广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荣祖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