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6172号
原告:高邮金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
法定代表人:谢国金。
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
法定代表人:谢国金。
原告:谢国金,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谢素萍,女,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扬州市东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灯兰。
被告:高邮市万民制衣厂,住所地在高邮市横泾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芳。
被告:吴芳,女,1973年7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费有杰,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宝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周灯兰。
被告:周灯兰,女,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吴宝国,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高邮金旸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国金、谢素萍诉被告扬州市东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高邮市万民制衣厂、吴芳、费有杰、江苏宝源机械有限公司、周灯兰、吴宝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104万元及利息,以及经济损失1499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3日,被告扬州市东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高邮支行贷款300万元,由高邮市东方邮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案其他全部诉讼主体提供反担保。此后扬州市东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还款,高邮市东方邮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后通过起诉本案的全部诉讼主体追偿,后经高邮法院调解结案,原告已经向高邮市东方邮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吴芳的身份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与原告作谈话笔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吴芳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陈述不能提供,致使本院对该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主体不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邮金旸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国金、谢素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澄涛
人民陪审员 连玉芳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