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703执3163号
申请执行人***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浙0703民初45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款3402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