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恒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5414号
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凌波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恒虎,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女,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恒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澄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