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727号
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实,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开明,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