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高邮市华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003执38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9863137XB,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邮市华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58333T,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邮金旸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802504647,地址江苏省请选择市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旸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95503236B,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96122184E,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高邮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华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高邮金旸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旸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旸太阳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申请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签订协议向本院报备,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380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