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雅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雅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逸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699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雅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逸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雅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逸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雅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逸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申请人无锡雅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雅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逸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东支行账号81×××41中存款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1670元,由申请人山东逸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