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3820号
上诉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恒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严拥军
书记员 侯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