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执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子楸,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2幢16楼。
法定代表人:尚连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1)苏0507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39565.77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2978元,由被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
由于义务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239565.7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取了被执行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1239565.77元,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224769.77元,收取执行费14796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对于申请执行标的的差额部分14796元自愿撤销执行。至此,被执行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2021)苏0507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履行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507执6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坚
审判员 邹建良
审判员 张木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