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18号
申请人:***,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93335897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2幢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537.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537.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