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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沭阳县供电分公司、*****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946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扬,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沭阳县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040282559,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路南侧(常州路东侧供电综合楼)。

负责人:缪春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3333875H,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幸福路街镇海路59-4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国,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苏州市天平水电安装合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12110044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大院内。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沭阳县供电分公司、*****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州市天平水电安装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枝

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

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