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1649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12民初1649号
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23213708。
法定代表人:朱迎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高,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302675(1/9)。
法定代表人:尚超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消防”)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高、章月,被告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消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117万元及违约金20.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416万元;2014年8月14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此时被告应向原告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5%,但截止2016年2月7日被告仅付299万元,尚欠117万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根据合同第十一款第3项“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工程总额的5%支付”,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117万元及违约金20.8万元,合计137.8万元。
水利公司辩称,对欠工程款117万元无异议,我司与瑞安消防属于违法分包,应属无效,其约定的违约条款当然无效,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30日,瑞安消防(乙方)与水利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大河新城小区地下人防,工作内容:水电、消防工程、防火门、人防门,包工包料,工程总价4160000元,付款方式:1、签定合同进场施工,每月付已安装完成的工程量的60%,工程全部施工结束付至合同总价的80%。2、余款(消防)待合同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合同总价95%,留5%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照承包范围进行施工,工程发生变更、项目增减须经甲、乙双方签证,对本合同工程价款随时进行调整,变更增加的金额待甲方与业主决算完成后支付。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工程总额的5%支付。如出现一方无履行能力,可终止合同。
水利公司已向瑞安消防支付工程款2990000元,尚欠11700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瑞安消防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中施工单位为江苏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没有竣工验收日期。还提供了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向我支队备案的大河新城一期一标段人防工程(备案凭证文号淮公消竣备字(2014)第0054号。工程地址为淮安市西安路9号,地下,地下**高度4.8米,占地面积9160平方米,建筑面积9160平方米,属于人防),经我支队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为不合格。你单位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复查,经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复查,存在问题均予以整改,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3.1的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合格,同意该工程恢复使用。…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瑞安消防与水利公司签订施工安装合同,瑞安消防按约完成施工工程,水利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水利公司对欠付工程款1170000元的事实也不表异议,瑞安消防要求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11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瑞安消防要求水利公司支付违约金208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水利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且从瑞安消防提供公安消防支队的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中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开始为不合格,后又经过复查才合格的,故属互有违约的行为,瑞安消防主张水利公司支付违约金20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5元,由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330元,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杨思平
人民陪审员  杨井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