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13执1208号
申请人: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2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一、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淮安市瑞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2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到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被告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原告可按282000元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5722元,减半收取2861元,由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查及执行措施:
1、2017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要求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
2、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洪泽区盐化工区××路南侧、××盐路西侧(房产证号为H2××27、H2××28)的不动产,因本案属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均已冻结。
4、2017年2月28日,本院已将该案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洪泽区盐化工区××路南侧、××盐路西侧(房产证号为H2××27、H2××28)的不动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18年3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区盐化工开发区××盐路××号实地调查,查实被执行人早已歇业。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证明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为28486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洪泽区盐化工区××路南侧、××盐路西侧(房产证号为H2××27、H2××28)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洪泽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3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虞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