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240号
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红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龙,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化学工业园区丰华路**iv>
法定代表人:邱军龙。
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4元,由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娴
书 记 员 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