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和洪杰科技有限公司

1240南京和洪杰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240号
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红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龙,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化学工业园区丰华路**iv>
法定代表人:邱军龙。
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4元,由原告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娴
书 记 员 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