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3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南京瑞复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68093-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区祥和路8号-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利杰,男,汉族,1976年3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760330001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568号。
被执行人:南京山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43908-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护国村金冲组。
法定代表人:章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瑞复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利杰、南京山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瑞复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利杰、南京山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