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特670号
申请人: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93737204G,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高明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剑英,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02799487P,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div>
法定代表人:储开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某2。
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29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给付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102693.5元;2、如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须加付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3282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鲍 晴
书 记 员 任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