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中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高原,女,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中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通公司)与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檀公司)、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润公司)、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苑公司)、***、高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5民初3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分期给付,其中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万元及利息、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63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中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原用于抵押的位于淮安市新***88-1室房产在在先顺位抵押权实现后的余额内以1300万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91293元、减半收取4564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646.50元,由原告中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323.25元,由被告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原负担25323.25元(原告中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光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原于2018年9月30日前直接向其支付,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因跃檀公司、光润公司、新苑公司、***、高原未履行给付义务,中融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查询,截至2019年9月4日,被执行人跃檀公司、光润公司、新苑公司、***、高原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网络冻结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35400元,冻结截至2020年2月11日;五被执行人在南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不查封。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失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05民初30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