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星星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宜星星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申利,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宜星星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美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宜星星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杭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