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5民初1782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虞城县滨河路,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551633429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楮**,系法制室主任。
第三人:江***星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3554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星辰公司副总。
第三人: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705、17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江***星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2020年05月15日二原告以与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江***星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第三人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