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拓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拓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5939号
原告:江苏拓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130600,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经济开发区霞兴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134902835Y,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蒋万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拓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拓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拓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拓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20元减半收取10510元,由原告江苏拓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