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5989号
原告: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定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雨花石社区**组5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原告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3406元,由原告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