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定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六合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7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定坊工业园,该地早已拆迁不复存在,而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变更为江苏豪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不是***控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工作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如果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认为有侵权行为的话那也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如果以侵权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应该是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则是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将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或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诉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查 寅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