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

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原江苏豪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原江苏豪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定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阳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借条均加盖豪迈公司公章,而豪迈公司是通过违法途径变更公司名称而来,工商部门已撤销了该变更登记,豪迈公司自始不合法存在。案涉借条并非瑞阳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瑞阳公司及其合法股东***、***均对案涉债务不知情,案涉借条对瑞阳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2.***与“豪迈公司”公章实际持有人***、**、***存在利益关系,且本案一审诉讼发生在***、***维权期间,不排除***与***等人恶意串通,案涉债务不真实,系虚假诉讼。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借贷事实真实。豪迈公司和瑞阳公司只是名称不同,两个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已确认了这一点。申请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矛盾不能对抗作为善意债权人的***,申请人主张***和他人恶意串通并无证据证明。 本院审查中,瑞阳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本案相关联案件的法律文书、庭审笔录: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法院)审理的(2017)苏0114民初501号即***诉***、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以及(2017)苏0114民初502号即***诉***、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庭审笔录、再审审查裁定即本院(2018)苏01民申282号民事裁定;雨花法院审理的(2018)苏0114民初3070号即***、***诉豪迈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即本院(2018)苏01民终9872号民事裁定。2.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撤销登记行政决定书》。证据1、2用于证明:案外人**、***、***等人违法变更瑞阳公司股权、公司名称等,因此以豪迈公司名义签订的案涉借条与瑞阳公司无关,不能代表瑞阳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苏0116民初2382号即***诉***、第三人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4.江苏国川建设有限公司(原南京巅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川公司)工商信息查询表;江苏***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商信息查询表。证据3、4用于证明:***、***、**同为巅峰公司、**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员,是利益共同体,***不是善意第三人,本案可能是虚假诉讼。5.***和**于2016年11月2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瑞阳公司主张:该聊天记录中**提到将支付给***车管所工程款,该工程款就是本案中***于2016年11月26日打入***账户的13.5万元。6.豪迈公司名下一辆奥迪车的车辆登记信息,用于证明:本案所涉的第三笔借款是用于购买车辆,但该车辆不是瑞阳公司购买的,与瑞阳公司无关。7.从税务机关调取的瑞阳公司纳税人经办人登记表,用于证明:***与豪迈公司关系密切,并非善意第三人。8.豪迈公司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以及银行账户流水。用于证明**等人控制豪迈公司期间侵占瑞阳公司资金,瑞阳公司已另案提起了诉讼。 ***对上述证据质证称:无论公司股权怎么变更,豪迈公司和瑞阳公司都是一个公司,公司股东内部矛盾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和豪迈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辆登记在豪迈公司名下,印证了案涉第三笔借款的真实性;证据5不能确认真实性,证据7、8和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审查中***提交证据:本案原审判决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01执复191号执行裁定书,用以证明:豪迈公司和瑞阳公司名称变更,但其主体资格并未改变。瑞阳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对于瑞阳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6、7以及***提交的执行裁定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10月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瑞阳公司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均进行了变更登记,其中,公司名称变更为豪迈公司,公司股东由***、***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上述变更时向登记机关所提交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决议等。***、***不服上述变更登记,于2017年1月分别向雨花法院起诉***,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雨花法院分别作出(2017)苏0114民初501号、(2017)苏011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确认2016年9月1日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其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本院于2017年1月对两案作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2018年6月,***、***又向雨花法院起诉豪迈公司,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雨花法院作出(2018)苏0114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确认2016年9月1日的《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确认2016年9月1日的《江苏豪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不成立。豪迈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因豪迈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瑞阳公司,瑞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苏01民终9872号裁定,准许瑞阳公司撤回上诉。另外,2018年10月2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决定撤销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准予江苏豪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恢复登记“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份额、经营范围、**事备案、章程备案至2016年10月7日以前状态。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阳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理由如下:1.虽然瑞阳公司变更登记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决议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不成立,相应的变更登记被行政机关撤销,但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是公司,在对外法律关系中,瑞阳公司、豪迈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的不同名称,瑞阳公司应承继豪迈公司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瑞阳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借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瑞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与豪迈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串通、案涉借款虚假,但瑞阳公司所提交证据只能证明***和豪迈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不足以证明***和***恶意串通、虚构案涉借款。3.瑞阳公司主张案涉第一笔借款即***打入***账户的13.5万元是工程款而并非借款,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无关联性,并不能证明该借款虚假;案涉的其他两笔借款系***打入公司账户以及用于公司购买奥迪轿车,瑞阳公司主张该两笔借款虚假并无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瑞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