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破22号之四
申请人: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3月2日,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依据金丰公司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并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金丰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现金丰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金丰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1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20)苏0581破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可金丰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丽丹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蒋先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奇
书 记 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