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科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破22号

申请人:南通科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089376556E,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内****。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0854122C,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尚湖大道边(冶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卫锋,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芳,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7日,申请人南通科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金丰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日,本院向金丰建筑公司邮寄送达了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通知书。金丰建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金丰建筑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日,经营范围为承接房屋建筑工程等,注册资本为85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丁小妹,股东为丁小妹和金耀生。

另查明:2017年9月15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91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申请人金丰建筑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返还申请人南通科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24万元,并开具相应发票。因被申请人金丰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南通科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苏0691执158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2017)苏0691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金丰建筑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金丰建筑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常熟市尚湖镇尚湖大道边(冶塘工业集中区),本院对以金丰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金丰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被申请人金丰建筑公司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南通科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浦小宝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蒋先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