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金弘坤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1007号
原告昆山市金弘坤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卫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昆山市金弘坤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山市金弘坤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焕
书记员  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