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7415号
原告: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0854122C,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尚湖大道边(冶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2元,减半收取11616元,由原告常熟市尚湖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羚
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
人民陪审员 王爱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尹 瑾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