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22民初1070号
原告:**,陕西省长武县人,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甘肃省平凉市人,住平凉市。
被告: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慎重考虑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晓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