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恢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5596204900F。
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083X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2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共计842036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0820元,执行标的共计852856元。因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宁0122执36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追加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3)宁0122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为(2023)宁0122执361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公司、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约定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民事判决书(2022)宁012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