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05执1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宁朔南街2号。
负责人:**2。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3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88元,执行费12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23年8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于2023年10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于2023年11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为一年,暂无余额可供执行。于2023年11月1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测绘部分未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暂无法处置,于2023年11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其他财产项暂未查到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现在我区涉案较多,其公司已无人经营。根据(2022)宁0105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2022)宁01民终618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