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26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083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宁朔南街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6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18300元。
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网上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983元,执行费85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金融,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灵武市人民法院冻结,其名下宁AEY1**号机动车已被其他法院依法冻结车辆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登记信息。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3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状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来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23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