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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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4383号
原告:****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东泉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CXRC6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通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平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8907065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通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2021年10月19日,原告****来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可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