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璟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4727号
原告:苏州璟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先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月。
被告: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海。
原告苏州璟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璟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璟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璟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诉讼保全费780元,合计1628元,由原告苏州璟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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