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51号之三
解保申请人: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腾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0877201U。
法定代表人:吴军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根,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保被申请人:太仓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治路51号淏华国际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DBMT3R。
法定代表人:李兆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耀,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赟琪,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太仓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1009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1009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烨